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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纳 黎纳|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江南大学法学硕士,无锡市律师协会理事、市律协财税业务委员会主任,税盟认证讲师,无锡市优秀青年律师。兼任高校客座教授、无锡广电特邀律师嘉宾,民盟参政议政骨干,江苏省律协财...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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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江苏企业被税务稽查查什么?流程和账户冻结要知道

税务检查能查账簿凭证、经营场所和货物,也能询问人员,经批准还可查银行存款账户。税务稽查一般经过选案、检查、审理、执行,期间要按要求提供资料。税收保全可能冻结相当于税款的存款,或扣押、查封相应财产。纳税人应依法配合。为更好地帮您解决江苏靠谱的税务律师这个问题,整理了相关专业知识、实务操作、法律和案例,需要专业法律服务欢迎联系黎纳律师。 一、税务检查的内容有哪些? 税务检查权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一般采用三种方法,分别是税务查账、实地调查、税务稽查,其中税务查账是对纳税人的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以及银行存款账户等核算资料所反映的纳税情况所进行的检查;实地调查是对纳税人账外情况进行现场调查;税务稽查是对纳税人的应税货物进行检查。 税务检查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1、 检查纳税人应纳税款是否及时足额入库,有无错缴、未缴、少缴、欠缴、偷税等问题; 2、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是否正确,报缴税款是否及时、足额,有无少扣、不扣或挪用税款的问题,以及扣税凭证的领、用、存情况; 3、检查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事项; 4、检查纳税人是否按照发票管理规定领购(印)、使用、保管发票,有无利用发票偷、逃税等问题,以及取得发票是否合法。 5、检查纳税人是否有骗取减、免税款或不按规定使用减、免税款等问题; 6、税务机关认为应检查的其他内容。 综上所述,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履行缴纳税款义务和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状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二、税务稽查的流程和步骤 税务稽查的流程如下: 1、选案,国税机关根据公民举报,情报交换或通过微机网络分析筛选有嫌疑的,征管分局移交的嫌疑对象进行计算机或人工排列后列出稽查重点户; 2、检查,税务稽查的检查工作,是根据选案所确定的稽查对象,组织稽查人员寮施检查,采取必要的方法、措施和手段,收集案件的证人、证言,原始书证材料,整理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直接将案件移送审理的活动过程; 3、审理,税务稽查审理,是税务稽查机构立案查处的各类税务违法案件在检查完毕基础上,由专门核准事实、审查鉴别证据、分析认定案件性质,制作《审理报告》和《税务处理决定》或《税务稽查结论》的活动过程; 4、执行,执行人员将《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被查对象,监督其执行。被查对像拒不履行纳税义务的,执行人员可填制《税收保全措施审批表》,报经县以上局长批准后,依法对被查对象采取税收强制措施,必要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税务稽查需提供下列资料: 1、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综上所述,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科学的检查制度,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税务机关应当制定合理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负责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规范选案程序和检查行为。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九条 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进行筛选,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应当确定为待查对象。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稽查局经筛选未立案检查的,应当及时告知移交信息的部门;移交信息的部门仍然认为需要立案检查的,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稽查局立案检查。对上级税务机关指定和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的检查对象,应当立案检查。 第二十条 经批准立案检查的,由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 三、税务机关可以实施的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一般认为我国税务机关的义务主要包括: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开具完税凭证的义务。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税务机关必须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开具完税凭征,不得借故拒绝或拖延; 2、保密义务。税务机关因税务检查等原因掌握纳税人的经营、财务状况或个人财产状况时,必须为其保守秘密; 3、多征税款立即返还的义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经核实无误,有义务立即返还; 4、实施税收保全过程中的义务。税务机关采取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应立即解除保全措施;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5、受理复议的义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凡符合法定复议受理条件的,税务机关都有义务受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复议决定; 6、承担举证责任的义务。在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税务机关作为被告,有义务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综上所述,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和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税务检查、稽查和税收保全往往连在一起发生,企业真正面对时,光知道条文还不够,怎么提供资料、怎么陈述情况、哪些账户和财产可能被采取措施,都需要结合具体业务判断。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黎纳律师长期做税务合规、稽查应对和涉税争议,遇到具体问题,建议把合同、账务和税务文书一起梳理后再听专业意见,处理起来会更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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